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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图“直播体育比赛直播_足球_波胆_买球_篮电竞_在线投注”体育赛事节目 平台与用户共同侵权!

2026-05-09 16: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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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第19届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杭州亚运会)是亚洲极高规格的国际综合性体育赛事,于2023年9月23日至10月8日在中国杭州市举行,受到全中国乃至全亚洲体育爱好者和电视观众的普遍关注,国家版权局于2023年9月22日将杭州亚运会相关赛事节目列为“2023年度第十二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原告央某公司经授权取得杭州亚运会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进行维权。被告傲某公司系涉案两个账号的运营主体。被告某梦公司系涉案网络平台运营者。

  央某公司诉称,傲某公司在杭州亚运会期间,未经许可擅自截录体育赛事节目画面,并在其运营的网络账号中通过动图及短视频传播,侵害了央某公司对涉案体育赛事节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某梦公司在收到央某公司发送的侵权投诉通知后,未及时清理涉案侵权内容,扩大了央某公司的侵权损失,构成帮助侵权。故央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傲某公司与某梦公司共同赔偿央某公司经济损失109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共计112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傲某公司在杭州亚运会期间未经许可大量以GIF格式视频及短视频的形式发布其截取的涉案赛事节目画面,发布时间与直播基本同步,内容涵盖大部分赛事精彩画面,侵犯了央某公司对涉案赛事节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权。某梦公司在接到诉讼材料后及时核查下架了涉案侵权内容,尽到了通知删除义务,且不存在对涉案网络账号中侵权内容进行推荐、整理等帮助侵权行为,不具有故意或过失侵权的主观意图,故不构成帮助侵权。一审法院判决傲某公司赔偿央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5052元,驳回央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央某公司上诉称,杭州亚运会赛期仅20日,某梦公司平均处置时间为10天,显然是对涉案侵权内容的故意迟延处置,故上诉请求改判某梦公司对傲某公司应承担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承担连带责任。

  傲某公司上诉称,涉案情形属于合理使用,涉案网络平台属于球迷讨论平台,讨论过程中引用一些足球赛事GIF的目的是为介绍、评论或说明球迷讨论对象,无法影响或损害完整赛事,且傲某公司未直接以此盈利。一审法院判赔金额高,请求二审法院予以调低。

  某梦公司答辩称,某梦公司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某梦公司并非内容的发布者,也没有对涉案内容进行过任何形式的编辑、整理、更改,涉案内容也未出现在平台的显著或重点推荐位置,故某梦公司并无侵权主观故意。央某公司的投诉不属于有效通知。某梦公司采取下线措施的时间已属合理范畴,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傲某公司并未创作作品并在该作品中使用涉案赛事节目画面,而是直接传播涉案赛事节目的单帧画面或连续画面,该行为不符合合理使用中“适当引用”的规定。公众可以通过涉案动图获得部分涉案赛事节目内容,实现对部分赛事精彩内容的观看,会对赛事节目视频产生替代效应,不合理地损害央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傲某公司的涉案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侵犯了央某公司对涉案赛事节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可从权利人通知的有效性与可识别性、作品的特殊性、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及时效性,具体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

  本案中,央某公司将通知函通过邮件形式发送至某梦公司指定邮箱或者通过某梦公司公开投诉平台进行投诉,要求其断开链接或删除侵权内容,投诉时标明了权利人名称、附有可定位的侵权链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中规定的通知要求。对于央某公司2023年9月23日起发送的投诉通知,某梦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判断平台采取措施是否“及时”,需综合考量作品类型、知名度、侵权影响等因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体育赛事节目的价值具有高度时间敏感性,节目内容的时效性、商业价值远超普通作品。2.涉案体育赛事节目具有极高知名度。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侵权风险应具有更高的预判能力,注意义务亦应显著高于普通作品,未及时响应权利人通知的过错认定应适用严格标准。3.侵权传播与涉案赛事节目播出的时间间隔紧密。本案中,涉案账号紧随赛事节目的进程发布侵权内容,与涉案赛事节目播出时间间隔紧密。杭州亚运会赛事节目作为高知名度、高关注度的特殊作品,对其侵权传播的损害具有瞬时扩散性,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更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央某公司发现涉案侵权行为后及时向某梦公司通过邮件、网络平台发送侵权通知,但某梦公司收到央某公司的侵权通知后,下线天。相对于整个赛程时间仅为20天的杭州亚运会而言,某梦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延迟处置行为,侵权内容的持续必然导致传播范围扩大。某梦公司收到通知后明知侵权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构成对傲某公司侵权行为的帮助侵权,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傲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改判某梦公司对傲某公司向央某公司赔偿责任范围内的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傲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播放时间对于视听作品的市场价值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影视剧的热播期与普通播放时期,其价值效应明显不同。而体育赛事节目具有自身独特性,其价值具有高度时间敏感性。就本案而言,杭州亚运会赛事节目具有实时性强的特点,节目内容的时效性、商业价值远超普通作品。在视听作品侵权案件中,侵权内容发布时间是否处于权利作品的热播期,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同。一般而言,侵权内容发布时间与权利作品发布时间的间隔时间越短,替代性越强,损害越大;间隔时间越长,损害递减。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置措施的紧迫性要求亦应有所区别。针对具有极高知名度、价值时效性强、侵权时间紧跟权利内容发布时间的体育赛事节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应显著高于普通作品,应尽到及时处置义务,未及时响应权利人通知的过错认定应适用严格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的投诉通知后,未及时处理应就损害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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